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19號
HLDV,109,司促,3519,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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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彭合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參佰參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八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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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