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委任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2號
HLDV,108,訴,222,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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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伯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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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