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00號
HLDM,109,聲,40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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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忠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忠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在監獄 執行中,於109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訴字第10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經撤回上訴 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07 年4 月19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109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011 號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原為110 年10月1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0 年9 月4 日,有前揭函文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 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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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