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9號
HLDM,109,單禁沒,49,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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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
31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粉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參貳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峻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12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為違禁物,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刑法第40 條第2項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供參。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1 包(含袋,毛 重0.3345公克、取樣0.0064公克、驗餘毛重0.3281公克),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項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 年8 月3 日慈大藥字第10 7080370 號鑑定書在卷可考,為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 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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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