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5號
HLDM,109,單禁沒,4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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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
字第5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7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志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5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規定,就扣案之手指虎1 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 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1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8 年3 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扣案之手指虎1 支經送 鑑定,結果略以:送鑑刀械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 孔以便手 指套入使用,且附有刀刃16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手指虎)等語,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8 月2 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13號 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 採證照片存卷足憑,顯見扣案之手指虎1 支係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製 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性質上即屬違禁 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認上開 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 物,並以之為聲請之依據,仍不影響其違禁物之性質,應予 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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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