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4號
TTDV,109,補,29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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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廖惠玲 
      詹秉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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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