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1號
TTDV,109,補,271,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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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宜毅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遂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時,則應依同法第
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
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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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