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葉雁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紹恩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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