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4號
TTDV,109,補,264,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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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葉雁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紹恩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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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