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古汪璦華
訴訟代理人 葉俊峰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即
陳宗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8元(計算方式
:231.4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