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卓德松(即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
送達代收人 陳威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
之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之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所示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後段定有明文;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法院得因..董事..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 63條)。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 62條本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 之家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爰於民國109年04月18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原 捐助章程條文,併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 裁定准予變更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所示( 另附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審酌前揭變更後之章程條文,核與該法人設立 之宗旨、目的並不違背,復與首揭規定亦無牴觸。再參諸變 更前原章程所示之內容等情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