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1號
TTDV,109,消債更,31,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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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高翌宸(原名高正明、高菘寅)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150元(5×43×10- 1,000=1,15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7年5月7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之每 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 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 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四、請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 受扶養人高安國吳玉葉之107年度、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 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 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 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高安國吳玉葉是否領有社會補助 、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 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七、請聲請人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八、請聲請人說明水費及電費帳單之用水用電地址「臺東縣臺東 市○○路0段000○0 號」,為何與住所地「臺東縣○○市○ ○路0段000號」不同?聲請人實際究居住何處?亦請聲請人 提出與實際住所地相符之1 年之水費、電費之繳費收據及相 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之每月必要支 出項目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總計每月支出約3,400 元, 為何與各項目即水費700 元、電費300元、電信費650元、瓦 斯費400元之加總金額2,050元不符?此外,聲請人有無與其 同居之人?若有,雙方如何約定水電費、瓦斯費、第四台費 等費用之分擔,聲請人實際負擔金額若干?
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1 年 之電話費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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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