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5號
TTDV,109,司聲,45,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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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吟 

相 對 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 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審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588萬元,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 判決1,764,000元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就敗 訴之4,116,000元全部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 上字第58號判決,並諭知:「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86%,餘由上訴人負 擔(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聲請確定之訴訟費用 分別為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59,212元、62,682元,合計 121,894元,第一審相對人就其敗訴部份即1,764,000元本息 未上訴而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17,764元(計算式: 59,212x1,764,000/5,880,000=17,764,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負擔10分之3即5,329 元,聲請人負擔10分之7即12,435元,至未確定之第一審訴 訟費用為41,448元(計算式:59,212 -17,764=41,448),



與第二審訴訟費用62,682元合計為104,130元,依前揭判決 主文所示,相對人負擔其中86%即89,552元(計算式:104, 130x0.86=89,552),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94,881元(計算式:5,329+89,552=94,881),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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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