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83號
TTDV,109,司票,183,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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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更名前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香萍 


相 對 人 一潔環境維護行



法定代理人 湯逸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7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680,000元,到期日為 109年2月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8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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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