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37號
TTDV,109,司促,2637,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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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臺東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簡文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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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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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元      │109年4月27日起至  │逾期6個月內 │109年5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
│1 │         │清償日止      │按2.427%加一│清償日止      │2.427%加一成計算,超過6個月 │
│ │         │          │成計算,逾期│          │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3.34% │
│ │         │          │超過6個月部 │          │加二成計算。        │
│ │         │          │分者按3.34% │          │              │
│ │         │          │加二成計算。│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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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00元     │109年2月27日起至  │逾期6個月內 │109年3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
│2 │         │清償日止      │按2.427%加一│清償日止      │2.427%加一成計算,超過6個月 │
│ │         │          │成計算,逾期│          │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3.34% │
│ │         │          │超過6個月部 │          │加二成計算。        │
│ │         │          │分者按3.34% │          │              │
│ │         │          │加二成計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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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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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