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32號
TTDV,109,司促,263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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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余正光 

債 務 人 余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零肆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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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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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8,042元    │104年9月2日起至   │1.417%   │104年10月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2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4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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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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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