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1號
TTDV,109,司促,2601,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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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賢益 


債 務 人 劉進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貳元,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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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