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43號
TTDV,109,司促,2543,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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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唐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佳民於民國94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
    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6月03日止累計243,697元正未給付,其中69,251
    元為本金;174,4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唐佳民於民國94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3日止累計
    1,048,193元正未給付,(其中276,199元為本金,
    771,9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唐佳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3日止累計115,465元
    正未給付,其中31,459元為消費款;81,367元為循環利
    息;2,6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69,251元     │109年6月4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2 │276,199元     │無         │無     │109年6月4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20%計算。     │
│ │         │          │      │清償日止      │              │
├─┼─────────┼──────────┼──────┼──────────┼──────────────┤
│3 │31,459元     │109年6月4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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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