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5號
TTDV,109,司促,2455,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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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宜欣即陳玫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宜欣於93年02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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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76,863 元     │109年1月8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127,484 元    │108年12月18日起至  │14.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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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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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