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0號
TTDV,109,司促,2270,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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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黃俐彣即黃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
    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
    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
    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
    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
    -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55342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
    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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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