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