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1號
TTDV,109,司促,2181,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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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張資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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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