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號
TTDV,108,重訴,8,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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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妙芬 
      陳鑫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俊明、陳金菊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
訴利益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444萬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
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逾期未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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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