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7號
TTDV,108,訴,177,202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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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陳麗蓮
訴訟代理人 林叁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柯金益 

      高春突 

      柯金廷 

      王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即上訴人
陳報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0號房屋現值),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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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