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8號
TTDV,108,訴,148,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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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有博 

法定代理人 薛文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訴訟代理人 黃同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900元(計算式:占用
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300元=1,08
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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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