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12號
TTDM,109,原訴,12,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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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許芬



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
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
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及第455 條之11第2 項
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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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