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許芬
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
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
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及第455 條之11第2 項
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