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41號
TTDM,108,易,241,2020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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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弘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7日
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241 號),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
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3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 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 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 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3267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弘偉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收受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41 號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4 月7 日向本院具 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及該 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並於109 年5 月 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居所等事實,有上開命補正 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考,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 於109 年6 月11日屆滿,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 期,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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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