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9號
TNDA,109,簡,69,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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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9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峯瑜 
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李典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侯鈞耀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
二、本件原告係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4,9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其書狀內未
  檢附足資證明「劉峯瑜」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
  國防部人事派令等身分證明文件),請依前開規定另補正相
  關證明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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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