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代 理 人 陳貞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11月18日公告證明附 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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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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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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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劉煜彤 │108年3月14日 │16,500元 │JE1819002 │ │
│ │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行 │ │ │ │ │ │
│ │司張振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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