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41號
TNDV,109,除,141,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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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廠


法定代理人 李朝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 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8年11月25日黏貼在 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 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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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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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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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龍建設有限│玉山商業銀│環球水泥股份有│108年10月15日 │79,650元│BI2866593 │




│ │公司吳建泓 │行永康分行│限公司-永康預 │ │ │ │
│ │ │ │拌混凝土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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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