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9號
TNDV,109,除,139,202006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請人 黃杉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4-ND-301616-0│ 1 │1000│
├──┼────────────┼───────┼──┼──┤
│ 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4-ND-301617-1│ 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