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3號
TNDV,109,除,13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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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盧秝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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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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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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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冠泰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盧秝溱│108年11月20日 │53,000元│LB3365733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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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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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