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0號
TNDV,109,除,130,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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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TRAN THI THUY(陳氏水)

代 理 人 楊宗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 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 108年11月13日將公示 催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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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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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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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存款戶各南區國稅局│台灣銀行台南分行 │TRAN THI THUY │108年8月14日 │10,181元 │ND0022791 │ │
│ │台南分局302專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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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