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27號
TNDV,109,除,127,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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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下稱系爭證券),業經 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 108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系爭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10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 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9年4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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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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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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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373951-7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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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392280-9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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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432138-9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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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443681-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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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32509-8 │ 1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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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