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黃丁陽
代 理 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相 對 人 鄭玉清
鄭捷夫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鄭鐘阿娥
相 對 人 蔡倉穩
鄭玉霞
鄭銘澤
鄭俊皇
鄭湘霖
鄭力權
鄭畇蓁
蔡崑山
蔡承龍
兼上 八 人
代 理 人 蔡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等土地,係 屬被繼承人黃崑南之遺產,惟黃崑南之全體繼承人尚未辦理 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且其中繼承人黃元瑞已死亡而無人繼 承,需由黃元瑞之遺產管理人始能辦理繼承登記,故聲請於 黃元瑞之遺產管理人選任程序完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停止本件訴訟。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固定有明文。然審酌前開聲請意旨,黃崑南之繼 承人黃元瑞並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是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