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68號
TNDV,109,重訴,168,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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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林謝秀婉
      林君豪 
      林君惠 
      林君婷 
      林君怡 
      林君涵 
      林建志 
      林協興 
      林村明 
      林冠舜 
      林銀線 
      甘水田 
      林春蘭 
      林春美 
      林寶珠 
      林宜庭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蕭春美 
被   告 林繪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 以109年度補字第30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59,072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6日送達予 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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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