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曾聲請對被告金鑫建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4,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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