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役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35號
TNDV,109,訴,935,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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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胡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東華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 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之規定自明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為「蘇東華之繼 承人」、「蘇鬧文之繼承人」,而未明確表明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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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