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原 告 陳鵬鷊 被 告 陳禎祥 陳通舟 陳義勇 陳麗泉 陳明堂 陳銀城 陳銀朝 陳雅惠 陳盈昌 陳順生 陳志郎 陳志鵬 陳志士 陳睿承 陳宗廟 陳華信 陳華洲 陳周擬 黃陳阿菊 陳峻雄 陳峻仁 陳有定 陳有宜 陳岩田 陳天賞 陳天瑞 黃士哲 陳其言 陳宗憲 陳宇軒 陳品豪 陳靖嵐 洪輝林 陳俊男 陳炳宏 陳易璿 陳孟良 陳蔡幼 蔡錦錫 陳沛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396元【計算式:(26068+706+3621+72137+130095+8500.54+22453+194)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168+23150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7÷1848+(1821+917)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1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2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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