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42號
TNDV,109,訴,842,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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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李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 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 ,不問程序進行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無訴訟能力 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即屬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所 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 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 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亦有規定。故經主 管機關廢止登記後之公司,應行清算,未依法選任清算人者 ,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始為合法。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載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之法定程式即 有欠缺。又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0年4月19 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迄未依法選任清算人之 事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9年5月29日經中三字第109345 13600號函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 -54頁、71頁),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爰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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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