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2號
TNDV,109,訴,822,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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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被   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被   告 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吉 
被   告 益全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二
  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返還予原告,系爭模具未稅價值
  為新臺幣2,757,000元暨美金22,7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9年
  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湧
  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料號VRO16T00315、VRO16T00311
  、VRO16T00314、VRO16T003 13、VRO16T00312之DSP-W245模
  具,此部分模具價值新臺幣315,000元(見本院卷第88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7,313元(計算式:3,442,313元
  +315,000元=3,757,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5,155元,尚應補繳3,06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69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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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全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