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被 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被 告 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吉
被 告 益全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二
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返還予原告,系爭模具未稅價值
為新臺幣2,757,000元暨美金22,7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9年
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湧
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料號VRO16T00315、VRO16T00311
、VRO16T00314、VRO16T003 13、VRO16T00312之DSP-W245模
具,此部分模具價值新臺幣315,000元(見本院卷第88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7,313元(計算式:3,442,313元
+315,000元=3,757,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5,155元,尚應補繳3,06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69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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