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謝婉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王秉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