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40號
TNDV,109,訴,1040,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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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謝婉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王秉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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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