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6號
TNDV,109,補,466,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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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吳文良 


被   告 吳佳盈 
      吳炎明 
      康吳淑美

      吳淑麗 

      吳淑瓊 


      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臺南市
鹽水區武廟段135、135-1、136、142、143、143-1地號土地上之
未保存登記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附圖(臺南市鹽水
地政事務所108年6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為鐵皮
洗車場;編號B部分為水塔;編號C部分為鐵皮洗車場(含休息室
)以南、磚造平房(全部)以西及圍牆以北不含水塔之範圍,上
開占用範圍幾近土地全部,故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全部價額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740萬0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3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附表:
┌──┬───┬────┬─────┬────┐
│編號│地號 │每平方公│面積(平方│占用土地│
│  │   │尺之公告│公尺)  │價值(新│
│  │   │土地現值│     │臺幣:元│
│  │   │(新臺幣│     │以下4捨 │
│  │   │:元) │     │5入)  │
├──┼───┼────┼─────┼────┤
│1  │135  │16448  │256.34  │ 0000000│
├──┼───┼────┼─────┼────┤
│2  │135-1 │16702  │57.91   │ 967213│
├──┼───┼────┼─────┼────┤
│3  │136  │18500  │3.34   │  61790│
├──┼───┼────┼─────┼────┤
│4  │142  │16264  │109.27  │ 0000000│
├──┼───┼────┼─────┼────┤
│5  │143  │17041  │19.23   │ 327698│
├──┼───┼────┼─────┼────┤
│6  │143-1 │15195  │3.29   │  49992│
├──┴───┴────┴─────┼────┤
│合計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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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