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58號
TNDV,109,補,458,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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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李武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李金鑾李明雅李幸蓁李慈娉黃源全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6,60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3,
100元×面積105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17,900元)×應有部
分比例37/72=1,846,60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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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