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李武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李金鑾、李明雅、李幸蓁、李慈娉、黃源全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6,60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3,
100元×面積105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17,900元)×應有部
分比例37/72=1,846,60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