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民主進步黨臺南市黨部
代 表 人 黃先柱
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煌榆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