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7號
TNDV,109,補,427,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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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陳嘉鍏 
法定代理人 王秋梅 
      陳俊茂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曹鈞涵、陳震南李佳心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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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