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陳嘉鍏
法定代理人 王秋梅
陳俊茂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曹鈞涵、陳震南、李佳心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