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汪益勝
法定代理人 汪秀淑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
嚴孟君律師
被 告 汪忠乾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500 元(
系爭土地面積為3,64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
500 元,權利範圍為3 分之1 ,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824,5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