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7號
TNDV,109,補,417,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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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汪益勝
法定代理人 汪秀淑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
      嚴孟君律師
被   告 汪忠乾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500 元(
系爭土地面積為3,64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
500 元,權利範圍為3 分之1 ,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824,5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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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