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偉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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