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80號
TNDV,109,補,38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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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偉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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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偉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