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32號
TNDV,109,消債清,32,202006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債 務 人 陳啟信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啟信自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 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消債條例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9 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11月4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以108 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 號進行更生程序,債務人之代理人於 109 年4 月10日收受債權表後,於同年月30日具狀表示任職 之公司於109 ,年3 月底結束營業,目前待業中,無法負擔 更生方案應納之金額等語,亦未提出更生方案,請求轉成清 算程序等情,有卷附債務人陳報狀、訊問筆錄可查(更生卷 第123 頁)。本院審酌債務人未依限重新提出更生方案,並 已為上開表示,致本件更生程序延滯無法進行,應已符合消 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 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