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雅斐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 年4 月1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 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 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徐谷田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徐谷田107 年度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 申 領),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107 年4 月1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 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釋明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間如何分 攤徐谷田之扶養費用?
㈣請說明徐谷田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
六、聲請人代理人應到院補正委任狀(委任狀無代理人之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