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00號
TNDV,109,消債更,200,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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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葉勁初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6月起迄109年6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6月起至109年6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4、聲請人自陳經營流動攤販販賣皮件,每月營業額約10,000元 ,應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擺攤工作?如有,應據實說明營



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提出相關 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收入切結書等),若 未達課稅標準者,亦應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到院參 辦。
5、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有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所得,然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均未記載持有上 開股票,請補正並說明目前股票價值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資 料過院參辦
6、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有財團法人新天地文化藝術基金 會薪資所得1,600元,請說明目前有無於財團法人新天地文 化藝術基金會任職,如有,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 之薪資單、薪資袋,且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7、聲請人固提出本院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17號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惟就其調解不成立之緣由,全然未有任何說明,難 認已盡據實說明義務。債務人應說明就最大債權銀行陽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分180期、每期給付8,224元、0 利率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8、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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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